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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从近期侵害儿童事件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讨会
会议摘录
时间:2008年11月4日     地点: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       参会人员:业务委员会各委员、律师、《南方都市报》记者

    近期以来,我市侵害儿童权益案件不断频发,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鉴于此,为增强业务交流,防止或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组织各委员律师,召开了本次研讨会,现将会议情况摘录如下:

相关案件:
    根据新闻报道:热心帮助一名50来岁的男子指路,却被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才上6年级的11岁女生小陈(化名)吓坏了,挣脱控制跑回酒楼包房向父母哭诉,谁知,面对女生父母斥责,嚣张男子竟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10.29晚,这一幕在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上演,南山警方介入调查取走监控录像,小女孩受惊不敢上学。

律师观点:
    对于上述案件,如何定性,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还是治安行政案件?该案证据是否充分,如何进行调查取证等问题,与会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大致观点有:

    第一,有的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其证据大部分来源于新闻报道,属于传来证据,不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小女孩在厕所附近的监控录像(即:除了卡脖子、拖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猥亵行为)又缺失,所以说,就证据链条和证据规则来看,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林嘉祥已经对小女孩构成了猥亵刑事犯罪。
同样,有的律师认为,当天的录像可谓是这个案件的重要信息之一,由于录像只是不连续的片段,林嘉祥的行为和伤害是怎么样的,到底有没有实施猥亵,这一点是很难肯定的,仅仅从一个破碎的录像和一个小孩子口中所说的伤害是无法对林嘉祥定罪的。
另外,当事人之一的小女孩在这个事件发生以后休学了,受到恐吓了,这个事实是可以确认的,再有录像里面有掐脖子拖行的系列动作,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爱抚性质的行为,原因是喝醉做出一些不当行为,是猥亵还是性骚扰,这个暂时还不能定性,也有可能是掐脖子拖行是为下一步猥亵做准备的,也有可能不是,所以目前是无法肯定的。
相反:
    第二,有的律师认为:从现有的监控录像来看,林嘉祥已经承认了其行为,并且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想把小女孩拖到厕所,进行猥亵,小女孩也对其行为进行了指控,并且小女孩受到的侵害,其后果确实是存在的,因此,林嘉祥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刑事犯罪。
同时,也有的律师认为,该案已经构成强奸未遂。
    第三,有的律师认为,林嘉祥的行为是酒后行为,其卡小女孩脖子的犯罪动机不明,行为后果也没有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但是,林嘉祥确实存在酒后滋事的行为和严重社会后果,所以,作为该案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是比较妥当的。
另外:
    第四,有的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宜再继续报道下去,研讨也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样继续下去,对小女孩的伤害会越来越大。
对此:
   《南方都市报》记者提出,他们在新闻报道时,已经对小女孩的隐私做了处理,外边的人很难知道小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等等,很难对号入座。另外,该案如果不曝光,就不会有新闻舆论监督,他最担心的事情是,林嘉祥确实有犯罪行为的话,如果这件事情私了啦,或者是公安机关不做刑事案件处理,又或者是因为证据不足的问题,而使应该受到追诉的人,逃脱了法律制裁,对受害者来说才是不公平的。因此,该案的关键之处,是如何获得证据,该从什么地方入手。
(这件事情是到此为止还是继续追究下去?最新报道是说作为一个治案案件处理,当事人被扣留了几天,这样处理是很合理的行为。可能大家从情理上认定了林嘉祥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猥亵行为,我们最担心的结果就是找不到证据不了了之,希望能将林嘉祥绳之于法,对社会的公平公正做出保护。)
为了回应记者的担心话题
    第五,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王继丰律师认为:对于《南方都市报》记者的上述观点,其是认同的,既然事情已经能够发生了,我们就必须去面对,面对整个社会和家庭,对各方当事人都要客观公正的对待。至于证据的问题,由于其主要证据均是监控录像,而这段录像是存在电脑硬盘,或者是硬盘机上的,因此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物证鉴定,找生产厂家,从技术手段,将录像找出来,进行数据恢复。另外,如果公安作为刑事立案的话,就可以进行刑事调查了,酒店和其他涉案人员,如果再回避下去,就会构成包庇罪,这样的话,证据就会容易取得些。
    另外,有的律师人,公安机关有权力查证此事,动员所有涉嫌人员站出来指证等,关键是该案是否能够得到刑事立案。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潘敦刚律师对上述各律师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他认为,第一,从证据链条来看,一是从录像来看,林嘉祥有卡脖子、拖拽的行为,其本人也承认了是他干的;二是,小女孩也指正了上述事实,三,小女孩受到侵害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法律上讲,公安机关可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进行调查,立案之后,问题比较容易调查清楚。第二,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不同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其立案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这要经过审判才能决定。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得到法院审判定为犯罪的案件,才给刑事立案。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有犯罪事实的,就可以立案,关键是人家给不给你立案。第三,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我们建议在报道或讨论时,尽量避免再对小女孩造成二次伤害,另外,家长要对孩子做好教育和抚慰工作,尽量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法律保护、社会保护、还用自我保护,而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有责任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二次伤害。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知识: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与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对其进行身体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生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同的是,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法为条件,但如果实施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法强制性猥亵的行为,仍可以构成本罪。
    对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分两档刑进行处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电影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犯猥亵儿童罪处罚时,要从重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是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开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所侵犯的对象不仅仅是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开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

律师建议: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我国对于“性骚扰”并没有具体的立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于14岁以上的人,特别是男性,可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在其遭受性骚扰时,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建议立法部门,学习香港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规定,加强立法。
律师提醒: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即虽然没有构成强奸,但仍然可以构成猥亵刑事犯罪和治安处罚,所以,不要误认为,只有强奸才犯罪,哪些喜欢对别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咸猪手行为的人,请自重。同时,如果市民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侵犯,也可以申请法律保护,不必忍气吞声。